【精品】学习教育心得体会范文汇编5篇
某些事情让我们心里有了一些心得后,有这样的时机,要好好记录下来,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是不是无从下笔、没有头绪?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学习教育心得体会5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篇1
近年来,我国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多,由此引发的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的纠纷与日俱增,学生家长因学生在校期间受伤致残甚至死亡向学校索赔的金额不断攀升。校园伤害事故不仅仅会影响学校与学生家长的正常工作与生活,而且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仅波及教育系统内部,而且已经成为一个世人关注的社会问题。因此,如何预防校园伤害事故、妥善解决和处理此类纠纷。最近,透过在教管课程班学习《教育法规》这门课程得到很多启示,几天的学习中,首都师范大学程振勇教授在学校伤害事故方面进行了精辟的讲解,感觉收获颇丰。以下是本人这方面的学习心得。
一、学校是否属于学生的监护人之争
分清职责主体是承担损害赔偿的前提,妥善解决学生伤害引发的经济纠纷,是校方与家长之间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稳定社会的关键。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之所以难处理、处理难,就在于人们对校园伤害事故职责主体的认定上,存在着观点分歧,导致在法律规定上,无法可依,在实际问题的处理中,也无据可寻。
是不是只要学生在上学(上课)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学校都要承担职责?如果不尽然,学校又是在什么情形下应对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伤害的学生承担职责?在诸如此类的问题上,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看法常常相悖。家长认为,学生只要到校学习,家长就将其监护职责转移给了学校,学校不仅仅应当对学生的学习负责,而且应当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而校方则认为,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不负有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学校是否承担学生事故损害赔偿的职责,是基于教育法对学校管理职责的规定,对学生承担有限的管理职责。那么学校与学生之间究竟存在着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我国现行法律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职责与学生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虽有相近资料,但这两种职责的性质和法律渊源却有不同。前者是学校作为承担公共教育职能的社会机构,基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而构成的一种公法范畴的职责与义务;后者是基于民事法律所确定的监护权,而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构成的司法范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两种权利由于来源与性质上的差别,不能混淆。尤其监护权是建立在亲权基础上的,不能脱离法律的有关规定和亲权的范畴而谈监护权的转移。视学校为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认识,不仅仅使学校承担难以担负的职责,而且也难以解释何以学校只有监护职责而没有相应的权利,何以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要贴合法律规范,而不能像父母管理被监护人一样管理学生。
就目前的民事法律规范而言,没有明确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或应当承担监护职责。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总体上来讲是基于教育与受教育而构成的教育关系,存在一些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殊规律,应当适用教育法调整。因此,学校并非学生法定好处上的监护人,尽管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同时,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二、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与学校事故职责承担
根据过错职责归责原则,决定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确定职责主体,依此进行损害赔偿,应是分析、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一般原则。
1。意外事件。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学校及教师对事件无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职责。但如果事故发生之后,教师没有在学校条件允许的状况下采取措施救险,延误了治疗,造成伤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职责承担。
2。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害。上课期间,教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教师承担职责大小,要思考到学生的年龄。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在管理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教师应尽的管理职责。
3。学生受伤不是学校所为,但与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保管、存放有关,学校要承担部分民事职责。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场所设施造成的学生伤害承担职责,与学校建筑设计、施工中暴露的质量问题关联,但更多地与教职工是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
4。学生课余时间受伤。课休时间是事故多发段。教师的职责,是要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躲避危险的潜力,这是其一;其二,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做好善后处理。中小学教师的职责并不是如幼儿园阿姨那样履行保育员主角,也不是超市中的保安,不可能全天候地监视每个学生的一举一动。关键看学校在课间是否负有监管职责及到位状况。
5。学生自杀、自残。学生的自杀与教师有无关系,取决于:一是学生自杀与教师的行为有无必须因果关系;二是教师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教师毫无根据地怀疑学生有偷窃行为,停其课,强迫其交待甚至拳脚相加,学生不堪受辱,愤而自杀,教师自然要承担法律职责;学生考试作弊,被监考教师当场抓往,学生因羞愧而自杀,尽管教师的'行为与学生自杀有关系,但行为是合法的,不应承担职责。
6。教师上课期间离开教室。教师在上课时随便离开课堂,期间学生打闹造成伤害,学校职责所负的大小,主要决定于学生的年龄对该行为后果的决定潜力。美国大多数法院在审理此类事故时,并不是将教师在不在场作为唯一的侵权职责要件,还要思考教师离开的时间长短、离开的原因、学生身心发育状况、上课资料及活动性质等。
7。学生上下学发生伤害事故。学生每日上下学,是维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起点和终点,这时学生的双亲对其子女的保护监督基于亲权关系,而学校教师也务必加以指导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但每一位学生在上学时从家中出发到学校放学时由学校出发回到家中,期间的安全,除有特殊状况外,应由学生个人及亲权等保护者负担职责。如果学生群众上下学是学校规定,则可解释为学校已介入学生上下学的生活领域。这时,学校在法律上对于群众上下学就有安全维护的义务。
8。公休时间(包括寒、暑期)学生伤害事故。原则上说,学校对学生安全保护职责的职责范围限于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时间,但这并不等于说学校对于公休时间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就不负任何职责,问题的关键在于学生在这些时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的原因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如日本学校教育法规定,学生在寒暑期做作业时发生了伤害事故,教师是否承担职责的前提是,教师在布置学生作业时有没有充分思考到这些作业资料对学生人身伤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
中小学生在校期间受到损害或致他人损害,学校是否就应承担职责,就应承担多少职责?我认为,应视具体状况综合分析,其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学校方面是否应当为去或留校活动的所有学生承担职责,而在于学校事先是否承担了对这种活动管理监督的职责。
三、我国目前现行的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立法状况
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案件时,我国法院一般依据现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而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过于原则,一旦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同一类案件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两种完全不同的判决。实践证明,仅仅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已经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依据民法精神,充分思考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参照国外校园伤害事故依法处理的已有经验和做法,针对校园伤害事故这一特殊人身侵权行为,制定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就成为解决校园伤害事故的必由之路。
可喜的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简称《方法》)已经实施。这是目前我国第一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规。《方法》中明确了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职责性质是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确立认定学校承担职责的划分原则是过错职责,细化了学校管理职责的范围,规定了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方式,界定了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提出了解决校园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资金来源。《方法》实施以来,法院及其他处理机关严格按照《方法》的规定,依法处理了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既保护了未成年学生的权利,又维护了学校的合法权益。实践证明,制定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不仅仅是务必的,而且是可行的。
总之,透过学习程老师讲授的《教育法规》这门课程,我学习到了很多书本上没有的知识,尤其是老师的案例分析,个性精辟到位,为处理教育教学实际问题带给了借鉴。
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篇2
随着社会的进步,计算机的发展和广泛使用,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已经进入了信息时代。利用远程教育教学,不仅减轻了教师的负担,而且增加了课堂容量。让教育教学理念发生改变,视野逐渐开阔,技能大大提高,教育教学方法不断创新。就本次的学习,我简单的谈谈个人的几点体会:
一、远程教学为课堂教学增添了色彩。教育远程教育为教师提供了多姿多彩的资源,为进行素质教育提供了条件。教师利用多媒体课件,把有关教学资源应用于实际教学中,利用图片、背景音乐等素材创设出符合课程要求的情境,喧染了课堂气氛,在讲课中适时利用动画,通过图文并茂、有声有色的`演示,让学生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学到了知识,既减轻了学生的负担,又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二、可以自主的分配时间。在工作和生活的各种压力面前,远程教育资源给我们提供了方便,可以让我们根据自己的业余时间合理的进行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
三、解决教学问题的能力不断增强。在研修过程中有专家们地讲授,有许多优秀的教师在论坛中发表文章说出自己在教学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有许多问题与自己的情况十分类似,这让我有机会学习别人解决问题的方法,认识到自己解决教学问题的缺陷,也有机会完善自己解决问题的办法。专家讲授的课程,有更多值得学习及借鉴的地方,运用专家的办法,可以更好的解决教学中的许多问题。
通过这种培训,激发了我要更好的掌握多媒体技术的欲望,我要通过运用多媒体技术的能力,多练习做课件,以改变以前的一支粉笔,三尺讲台的教学模式,充分运用现代化技术来改变我们的教学手段和教学模式,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篇3
通过四天的学习,授课老师们对《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的解读,使我越来越感受到这次课改绝对不仅仅是改变一下教材而已,而且还是学生学习方式的彻底改革,更是我们教师教学方法上的重大改革学习了语文《新课程标准》,让我认识到语文新课程标准改革的重要性及改革的实质性,在新教学理念的支配下,作为语文教师,学习新课程标准,在教学工作中给我提出了极大的挑战,对我来说,新课改是一场对话,一座平台,更是一把迈向成功教育的钥匙。我们怎样才能创设轻松的学习环境,引导学生自主学习以及尊重学生个人的感受,一改以往语文教学,为了总结经验,便于今后的工作,谈谈自己的体会。
课堂教学需要师生双方的共同活动,培养学生学会学习和创新精神是“新课标”赋予教育工作者的使命。教师就应该激活学生的情感,营养学生的德性,并用自己的航标之灯,去照亮学生的希望之路,使他们的心灵世界也通明透亮。孕育着这样的心灵,一切美好的事物才能从外部走向内部,从客体走向主体,一句话,才能内化为学生的素质。
在课堂教学中,要有意识地让学生在自主学习、交流合作中,逐步提高独立探究的意识,增强与人合作的需求感。从而学会学习、学会做事、学会做人,学会与人交往和合作。这是课堂教学研究的主攻方向。《语文课程标准》指出:“积极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必须根据学生身心发展和语文学习的特点,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和不同的需求,爱护学生的好奇心和求知欲,充分激发学生的'主动意识和进取精神。”我认为,应抓住“小学生主体性的发展”和“探究精神、实践能力的培养”,着眼于学生的可持续发展,使学生成为具有综合素质的人才。 这就极其需要拓宽教育教学的视野,语文中进行探究学习,对培养自主学习能力有极大的促进作用。语文中探究学习,是学生在语文实践中获取知识、方法、情感体验的过程。探究的可以是文章的思想、内容,也可以是词句之美、景色之美、情感之美、意境之美,也可以是学生感悟学习过程,领悟学习方法的过程。“探究”更重要的还不是结果,而是探究过程本身,然后获取探究的乐趣,培养学生主动探究的意识。探究性学习的目的在于改变学生由单纯地接受教师传授知识为探究学习方式,为学生构建开放的学习环境,提供多渠道获取知识,并将学到知识加以综合应用于实践的机会,促进他们形成积极的学习态度和良好的学习策略,培养穿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发展学生个性。
《新课标》更重视语文知识与能力的培养。强化语言实践便是《新课程标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培养学生的语文实践的能力,其主要途径是培养学生的阅读能力。一个成功的教育工作者,他能够和谐地把读贯穿于课堂教学的始终,既能让学生充分阅读,又能有效发挥教师的指导阅读的作用。教师应充分了解“学情”,营造使学生主动参与的教育情境,有针对性地进行学法训练,提高学法指导的自觉性;适时引导学生自悟学法,有意识地强化活用,加强能力迁移。
“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对孩子的教育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我们的老师细心、耐心地教导、引领。但我相信随着新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入,教学理念、教学手段的不断更新,会出现了更多让人们感到高兴的事情。我们的语文教学课堂才会真正地发出金子一般的光彩,总之,新课程改革,符合时代的要求。新的课程、新的起点、新的重任都需要发挥每位课改教师的聪明与辛勤劳动。“功夫不负有心人”,相信我们的汗水不会白留,耕耘过的土地一定会结出硕果。
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篇4
教育能够决定和改变一个人未来的命运,教育也能决定和改变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前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进自主创新,要变人口大国优势为人力资源大国优势,我们就务必确保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贯彻落实。
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走上了法治化轨道。20多年来,我国在普及义务教育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然而,由于社会转型等诸多因素,义务教育推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这是此次义务教育法修订的时代背景。
受教育权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一基本权利所对应的正是国家和政府的基本义务。制定义务教育法,实施义务教育法,正是国家和政府履行这种义务、落实公民权利的必由之路。对于广大公民而言,义务教育并不仅仅仅意味着适龄儿童家长及监护人的职责和义务,义务教育首先是国家和政府的义务。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入学理解规定年限的学校教育,是现代政府不容推辞的职责和义务。
制定并实施义务教育法,也是切实提高国民文化素质的客观需要。在现代社会,透过实施义务教育,普遍提高公民文化素质已经成为各国政府的共识。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全世界有170多个国家宣布实施义务教育制度。多方面研究证明,国民的高水平教育对于个人和整个社会都具有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教育能够决定和改变一个人未来的命运,教育也能决定和改变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前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进自主创新,要变人口大国优势为人力资源大国优势,我们就务必确保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贯彻落实。在这个事关国计民生的问题上,政府责无旁贷。
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好处的大事。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对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和国家未来的发展,都将产生用心的作用。
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为学校办学带给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新《义务教育法》中,四处提到特殊教育,充分体现了这届政府人文化的关怀和亲民的思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提升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让这些有残障的孩子、这些家庭看到期望,看到党对他们的这种关怀。从这一点上看,新《义务教育法》凸显了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和以人为本的理念,让教育工作者感到振奋和欣慰。
作为一所普通小学学校老师,让贫困家庭的孩子上得起学,不因为家庭条件的差异和学校条件的差距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从这个好处上说,我们是新《义务教育法》的最大受益者。农村蕴含着超多的人才,还有待开发的人力资源,从法律的角度给他们一个平等就学的机会,未来,国家和民族也将是最大的受益者。”
以人为本,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孩子、所有学校、所有老师的基本权利,这是我读新《义务教育法》第一条到最后一条最深刻的感受之一。新《义务教育法》立法的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其中最基本的一个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新的《义务教育法》更加突出公益性,还有统一性和强制性。这三个基本支点,虽然不是直接的教育行为,但是对于教育工作者转变观念却十分关键。”
新法明确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要求,第一次将素质教育明确写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强调要把德智体美有机地统一在教学的活动中。这些资料必然影响到校长的办学思想和教师的教书育人行为。同时,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也务必肩负起提高义务教育阶段质量的职责。
在实施新《义务教育法》过程中,我有这样的思考。: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我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教师法》告诉我们: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和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虽然我是一名普通的教师,却肩负着为祖国的未来夯实基础的重任。《新义务教育法》的学习让我深深感受到:一、德育是我们工作的首位。身为教师务必要做到全身心去爱自我的学生。因为当你走进学校大门时,你的一切就已经不属于你自我了,而是属于孩子们。喜欢学生、爱护学生,应当是教师的天职,正所谓:师爱即师魂。但是在实际中真正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做到喜欢每一个孩子,却是十分不易的。教师不应因为学生的家庭背景、人情的亲疏、智力水平的高低等因素而对学生另眼相看,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公正合理地对待每一个学生。教师只应在乎学生是否学会做人,是否学会求知,在教学中应本着求真、求善、求美,最后才是求知这样一个原则来教书育人,务必把德育放在首位,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已经成为学校教师势在必行的工作。打破传统教育模式,让学生在更为广阔、宽松的学习和生活空间里,理解全面的培养,获得真正的全面发展才是一切为了学生,那么除了针对课堂教学加以改革之外,我对学生的作业布置中也就应丢掉了以前的简单重复的资料,改为根据学生的水平差异分层次设置不一样的作业。
导致师德失范现象的因素很多,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教师教育理念陈旧,其理念还停留在应试教育的框框里,只注重学生的智育发展,忽视了学生人格培养,没有注意心灵的`沟通。二是教师缺乏良好的心理品质,而教育学生需要良好的心理品质,心理品质的缺乏轻者对学生恶语中伤,重者对学生体罚。三是在利益的驱使下急功近利,缺少爱心,不会关爱学生。四是教育评估机制,仍以应试成绩为核心,教师应对各方面的压力,延缓了师德建设的进程。师德构成决非一种表面的具体行为。任何一种师德表现都能折射出深层的东西,它包含着人才观、学生观、质量观、管理观、学习观、评价观等一系列相关理念在内的综合观念。一句话,有什么样的教育理念,就有什么样的师德表现。
教师要不断更新充实自我的学识。博学多才对一位教师来说当然很重要。因作我们是直接应对学生的教育者,学生什么问题都会提出来,而且往往“打破沙锅问到底”。没有广博的知识,就不能很好地解学生之“惑”,传为人之“道”。但知识绝不是处于静止的状态,它在不断地丰富和发展,每时每刻都在日新月异地发生着量和质的变化,个性是被称作“知识爆炸时代”、“数字时代”、“互联网时代”的这天。因而,我们这些为师者让自我的知识处于不断更新的状态,跟上时代发展趋势,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革教学资料和方法,显得更为重要。否则,不去更新,不去充实,你那点知识就是一桶死水,终会走向腐化。
透过学习,我深知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务必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对学生要有慈母般的爱心,且不断更新、充实自我的知识,做到与时代同步,才能培养出贴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挑好肩上这付教书育人的重担。
这段时间的学习与实践,让我深刻地认识到: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教育工作者,就务必不断地在思想上、政治上、文化上充实自我。二十一世纪的学校教育需要的是对学生有爱心,对工作敬业,对自身不断充实的高素质、强潜能和综合知识潜力完备的教师。期望我能在自我的努力后,早日成为这样一名高素质的、合格的教师。
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篇5
随着21世纪的到来,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知识经济时代。它的来临,意味着知识创新、传播和应用将成为经济发展最基本的资源和生产最基本的要素。人才和知识、民族素质和创新能力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成为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我们面临了挑战。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不大力发展教育事业不注重提高民族素质和创新能力,就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被动、依附地位,就会受制于人,仰人鼻息。因此,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是我们顺应时代潮流,迎接新的挑战的必然选择,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现实基础。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主题,加强与改进青少年思想教育工作则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关键。 “思想政治素质是最重要的素质。”学生在思想教育中形成的共同理想和信念会转化为激励学生积极向上,为祖国发奋学习的强大内在动力;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确立对学生崇尚真知、追求真理的科学态度和提高识别真善美的能力具有重要影响。
要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学校可以采取众多有效的措施,但我认为,在众多环节中,提高教师的师德修养是关键,作为一名教师,通过学习我认识到:要照亮别人,首先自己身上要有光明;要点燃别人,首先自己心中要有火种。一个好教师,不仅要有学术上的影响力,而且更重要的`是人格的感召力。高尚的师德就是一部好的教科书,就是一股强大的精神力量,对学生的教育是潜移默化的、巨大的、深远的,甚至是受益终生的。而高尚师德的表现,我认为首先是行为。
正如托马斯.马尔斯贝丁所说:“没有任何人能给我们提供人类社会远景的终极图画,但有一点可以相信,人类的每一个行动都会产生影响未来的无穷无尽的后果。”是的,榜样是最好的教员,虽然榜样是一种无声的语言,但它却教给人们许多书本上根本无法得到的东西。榜样的力量在于行动,行动比语言更能说服人、教育人、启示人。行动就是力量。与空洞的说教不同,榜样无时无刻不在影响一个人、鼓舞一个人,他给人一种浅移墨化的影响,久而久之,成为习惯。对于学生来讲,眼睛是他们获取知识的主要通道。不管看到什么,他们都会无意识的模仿,不知不觉中,学生与他们身边教师的行为模式就会非常接近。这正如许多昆虫呈现出与它们所吃树叶一样的颜色一样。因此,教师的影响力就显得尤为重要。即使一些看似细小的行为,也不能等闲视之,因为这些细小之处对于学生的品性的好坏有不可低估的作用。往往是教师谆谆教育的东西早已忘得一干二净,而教师在日常表现出来的有关情感方式、纪律观念、勤劳风范和自我控制等具体行为仍然存留在学生心中并产生持久的影响。一位作家在晚年时曾无限感慨的说起他的一位老师对自己深深的影响:“每当他来到教室里时,那种祥和的道德氛围立即会感染在座的每一个人,每一句话、乃至每一句话的语调都给人一种心灵空洁、浑身舒爽之感。在这种庄严却宽松的气氛中,心灵就象在洗澡一样清爽,人似乎站得更直了。”“每当他在身边时,我几乎变成了另一个人。”良好的师德对一个人品格的养成是多么重要啊!也许,我们教师教育学生的全部内容可以归纳为一句话——改善和提高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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